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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球的起源

排球運動起源於1895年2月9,美國

起初,人們分站在網球場球網的兩側,將排球托來托去,參加人數、擊球次數不限。比賽中網高1.98米。這就是排球的雛形。

 1922年臺灣體育協會邀請在東京青年會工作的布朗先生來台指導排球,布朗先生開啟了台灣排球運動的大門。

規則

場地限制
  1. 排球場由比賽場區(playing court)和無障礙區(free zone)組成。
  2. 比賽場區長18公尺,寬9公尺。
  3. 可分為兩塊等面積(9m×9m)的區域,比賽的兩隊各於球場球網的一邊,每一邊又可分為前區(前排)(離中線3公尺內的區域)和後區(後排)(離中線3公尺到9公尺的區域),劃分前區和後區的線稱為攻擊線(attack line),男子競賽為中線以上最高點離地面2.43公尺的網高(女子競賽則是2.24公尺);無障礙區,指的是場地上方不得有任何障礙物的空間,除寬度不得小於兩公尺外沒有其他限制。球場各邊線寬5公分。

違例與犯規

  1. 連擊:單人連續擊球兩次以上(除第一接傳、或攔網時接觸身體多個部位、或攔網後接一傳)
  2. 持球:球停留於手中(通常以裁判的個人主觀角度來決定)
  3. 4次擊球:一方隊伍擊球三次以上(攔網觸球不算在內)
  4. 過網擊球:於對方球員未完成攻擊性擊球前或同時,於對方空間觸球
  5. 位置錯誤:位置錯誤(只和前後左右有關)發球方由主審裁定,接發球方由二審裁定;或輪轉錯誤(發球員)
  6. 觸網:根據2012排球新規則,身體任何一部位碰觸到網上白帶或標誌竿頂部80公分才算觸網或是干擾到另一方之行為才算(但根據2015年最新規則,恢復到只要碰觸網子即算觸網)
  7. 後排違例:後排不能攔網.於球完全高於網頂時完成攻擊性擊球
 
人數
  1. 場上同時只能有六名球員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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